昨日,记者从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获悉,
汽车租赁行政许可工作已准备就绪,今起福州市民就可到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证件。据了解,申请从事
汽车租赁行业的营业者需要有十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,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九人以下的载客汽车,同时,拥有必要的办公场所、停车场地、经营管理、车辆技术、安全管理人员。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,申请经营
汽车租赁的企业和个人,应按企业所在地(以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地点为准)到辖区县(市)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。凡有意申请
汽车租赁经营的,可提前到相关运政部门咨询,并领取申请表格并进行预登记。
同时,为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制定了《福建省汽车租赁合同》(范本),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使用规范的《合同》文本,按规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,今后,合同有效使用情况将作为汽车租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。